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必要性 审查工作指引 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3/11/01 阅读次数:754 来源: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最高检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精神,创新出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必要性审查工作指引,着力提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履职能力,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
一是坚持打击与修复兼顾、治罪与治理并重。办理每一起涉生态环境案件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外,重点审查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以及损害的修复情况,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采取损害赔偿、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异地修复、劳务代偿等多种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实现最佳治理成效。
二是修复必要性审查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深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在案件侦查阶段,通过提前介入方式进行初步审查;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审查修复必要性,并督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做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相关工作;在审判阶段,持续关注修复情况,建议法院将实际修复效果纳入判决。
三是细化修复必要性审查评估内容。总结分析涉生态环境案件损害修复情况,制定修复必要性审查细化评估表,分别从损害范围、损害程度、修复方式等七个方面明确评估标准,要求每个案件均需在系统内填写修复必要性审查细化评估表,并将损害后果、实际修复情况、生态修复评估结果作为是否提起公益诉讼及量刑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