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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司法局出台机制 运用“三二工作法”协作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发布时间:2020/09/15     阅读次数:3986     来源:市人民检察院

为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构建一府两院通力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格局,瑞安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司法局出台《关于协作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运用“三二工作法”健全跨单位协同配合机制,合力共绘矛盾化解“同心圆”。

《实施办法》明确了两大机制。一是信息共享互通机制。规定三家单位需各确定一名专门联络员,定期对接案件情况。法院、司法局在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向检察院发送结案文书。同时,三家单位应进行线索互通,并共同加强舆情信息共享与应对。二是联席会议机制。规定每年4月、10月共同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开展情况,积极研究强化协作方式和下步办案举措。

《实施办法》提供了两种途径。一是为案件办理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规定在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可以邀请特邀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社区(村组)基层组织等参与协商调解。二是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途径。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诉讼难以获得有效救济或赔偿、生活确实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可协同给予适当的司法救助,或联系有关行政机关,给予适当的行政救助。

《实施办法》给予了两项特殊保护。一是容错免责机制。规定对于在化解矛盾过程中主动作为、积极担当,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一定失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容错免责。二是滥诉甄别机制。对于被甄别为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诉权案件的,法院、司法局不予立案或直接驳回起诉、复议申请。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院亦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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