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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出庭作证 助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举证工作
发布时间:2018/01/16     阅读次数:14913     来源: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庭审现场

被告张某某受审

庭后评议会


  为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要求,深入推进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1月9日上午,瑞安市检察院就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温州市检察院组织全市两级检察院公诉部检察人员近40人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对庭审进行现场观摩。

  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因血压和血糖升高,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驾驶黑色宝马轿车,在瑞安市上望街道莘阳大酒店行驶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新华书店前路段途中,先后在4个不同的路段发生了4次冲撞,共造成8人不同程度受伤和13辆轿车、1辆三轮车、2辆二轮电动车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余万元。

  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并先后2次通过静脉输液来解酒。3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商量通过否认喝酒、删除酒店监控的方式试图掩盖喝酒的事实。当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瑞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审中,员额检察官阮晓静紧紧围绕犯罪节点,以分组举证、归纳举证的方式进行示证,条理清晰,同时结合动态的PPT展示方式以及现场监控视频、诸多事故现场照片,使得庭审举证环节非常全面、直观。另外,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公诉人在庭前向法院提交申请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鉴定人员和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人员等3类人员、共4人出庭作证,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接受询问并作答,充分发挥庭审实质化的效果,圆满完成了指控犯罪的任务,展示了公诉人应有的风采和形象。

  庭审结束后,温州市检察院公诉部胡金龙副主任主持了评议会。与会人员对公诉人的庭审表现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公诉人庭前准备充分,辩点预测准确,所选取的案件具有代表性及警示性,取得较好的观摩效果。同时大家也积极“挑刺”,提出了公诉人在文书规范格式、庭审讯问、举证、答辩等环节中存在的瑕疵,并提出了改进的意见。

  胡金龙主任表示这是程曙明检察长提出“精细化办案”后一次极好的实践,本次观摩庭的公诉人的讯问技巧、举证能力及答辩思维都可圈可点,各位公诉人应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并总结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化水平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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