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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检察院购买公益服务落实醉驾不起诉 工作再创新
发布时间:2017/11/29     阅读次数:9523     来源: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随着检察官金亮亮清晰的宣告声,瑞安市检察院第一起借助社会公益组织落实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帮教工作的创新举措圆满画上句号。

  小张(化名)祖籍四川,来温州务工已有数年。11月1日凌晨,小张饮酒后驾驶轿车途经塘下广场路北大桥时,碰撞停在桥上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三轮车车主冷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后,小张将冷某送医院治疗,经血样检验,小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属醉酒,负全部事故责任。事后,小张的家属与冷某达成调解,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

  经审查认定,小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也无从重情节,酒精含量又在140mg/100ml以下,且已调解赔偿,基本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标准。然而,瑞安市检察院却并不打算让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下达得如此轻易。

  原因为何?

  原来,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危险驾驶罪可以说是“遍地开花”。以瑞安市检察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为例,根据统计,该院2016年至今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028件1030人,数据庞大,其中多数为醉驾型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案人员法律认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有些人侥幸心理作崇,明知醉驾违法,却高估自己的认知状态,认为自己很清醒、能够保证不出事。”经办检察官金亮亮直接道出了醉驾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普遍心理。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瑞安市检察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联合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司法局、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公益组织,共同出台《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将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引入到部分适用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帮教工作中。

  《意见》明确规定,由“爱心顺风车”公益组织安排犯罪嫌疑人学习交通规章、担任交通劝导员,在交警规定的区域进行交通劝导和宣传等公益服务,达到规定的30小时以上服务时限后,由该公益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评估其表现,出具书面考察报告,瑞安市检察院将根据此反馈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

  “帮教工作不是泛泛而谈,我们设定了‘三式’,菜单式、计分式、一票否决式来严格规范涉案人员在这30个小时内要做的工作以及要达到的标准。”金亮亮道。

  从“爱心顺风车”协会会长叶毅处了解到,他们为帮教对象设计了详细的积分奖惩表,表格中设置“必修”、“加分项”、“扣分项”等三个栏目,涉及诸如完整参加交通文明劝导知识培训、组织亲友(3人以上)观看交通宣传视频、主动帮助老弱肢残人士过马路、主动参与协会组织的其他公益活动3小时以上,劝导不积极、玩手机、未按规定穿着、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取消帮扶资格等奖惩内容,并清楚罗列每一项内容所对应的具体分值,累计总得分超过80分才算合格。

  11月27日,距离小张接受金亮亮检察官的建议,自愿完成社会服务正好30个小时,在此前的10多天里,他平均每天都会在交警规定的十字路口进行若干小时的站岗,保持十二分的警醒,时刻牢记自己交通劝导的责任。30个小时的“惩罚”,让他如愿地在这一天拿到了瑞安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每天站在熙熙攘攘的路口特别辛苦,但很有意义,让我更懂得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手里紧紧拽着“不起诉决定书”的小张如释重负,露出了自案发以来最轻松的笑容。

  “购买公益服务对危险驾驶案件涉案人员进行帮教,是我们检察院今年的一项重要创新工作。它主要是帮助涉案人员改善对醉酒驾驶的认知状况,从而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应维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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