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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检察院办理温州检察系统首例“增殖放流·生态补偿” 案
发布时间:2017/10/26     阅读次数:7701     来源: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10月20日9时许,一艘渔政船从渔政码头缓缓驶出。船上,瑞安市检察院检察官杨奔正在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进行着鱼苗的检验工作,与他们同行的还有涉嫌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冯某四人,他们将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投放这些鱼苗增殖放流,通过自身实际行动进行生态补偿以修复海洋渔业生态。这是温州市检察系统首例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采用生态补偿机制处理的水产资源类环境刑事案件。

  “海鲜贵,非禁渔期龙头鱼的市场价是3元左右,但禁渔期它的市场价是25元1斤。”大利润,诱使冯某四人铤而走险。

  2017年6月2日早上,四人在东海禁渔期内,采用抛定置刺网的方式在瑞安市齿头山一带海域(属禁渔区)捕捞龙头鱼等10余公斤,后被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不仅如此,执法人员还发现,在现场查扣的14个定置刺网中最小的网眼为40mm,而根据国家规定,在东海内龙头鱼的定置刺网最小网目只能是50mm。

  冯某四人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深刻。瑞安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让犯罪嫌疑人购买鱼苗予以增殖放流,是对其破坏的海洋渔业生态进行修复补偿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该案经办检察官杨奔第一时间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沟通,在冯某四人均表示愿意进行生态修复补偿后,她立即联系了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积极协助,提出了此次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所涉及的增殖放流鱼苗数量、种类、地点等具体建议方案,并派人联合实施。

  经过约30分钟的航行,在飞云江江口,冯某四人将购买的6000余尾梭鱼鱼苗投进了江中,在下午他们赶赴温瑞塘河华表段河域投放3万余尾鳙鱼、鲢鱼鱼种后,此次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才算圆满落下帷幕。

  近年来,瑞安市检察院坚持绿色司法理念,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努力探索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提出了“执法+生态修复补偿”办案模式,且联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海洋生态修复补偿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中明确提出对于全面完成修复补偿工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起诉的,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建议适用缓刑。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加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重和谐,将犯罪嫌疑人的增殖放流、补植树木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彰显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践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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