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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市级部门预算说明
发布时间:2015/06/12     阅读次数:7501     来源:瑞安市委政法委

2015年市级部门预算说明 

  

一、市委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上级政法委员会和市委有关政法工作、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根据上级政法委员会和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指导政法各部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工作。

2、围绕党委和政府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对一定时期内政法工作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3、组织、协调、指导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负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落实、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处理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承办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重大问题的地方、部门领导责任查究。

4、组织开展政法工作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政法工作改革和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意见。

5、检查监督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当地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督促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执法中有关违法问题。

6、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查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及非法干涉、干预和影响政法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事件;督促、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查处大案要案,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指导全市政法系统信访工作。

7、研究制定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市委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审核政法部门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组织指导全市政法、综治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8、组织、指导政法系统开展政法、综合治理宣传工作,推广政法、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政法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9、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

10、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政法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中共瑞安市委政法委员会预算为委本级预算。

二、市委政法委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中共瑞安市委政法委员会2015年收入预算987.14053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65.675208万元,占87.69%,上年结转121.465331万元,占12.3%。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中共瑞安市委政法委员会2015年支出预算987.140539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39.9068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7.233704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408.275208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14.995331万元,项目支出463.87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366.4061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人员的人员经费支出及公用经费支出。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463.8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项目经费支出。

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中事业运行(项)支出109.630655万元,主要用于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支出及公用经费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中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47.233704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

(四)2014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市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5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费支出,比上年持平。主要用于中共瑞安市委政法委员会单位人员的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3.7万元,比上年下降26%。主要用于上级工作督查和外单位的工作交流等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中共瑞安市委政法委员会是实行公车改革的单位。2015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未预算,比上年下降100%。主要用于预算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和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专户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现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的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中事业运行(项):指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的事业人员的基本支出。

附件一:总表市级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附件二:财政拨款市级部门财政拨款预算表
附件三:部门“三公”经费预算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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