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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人民法院举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4/11/12     阅读次数:1913     来源:瑞安市人民法院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民生大计,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为进一步净化餐桌,确保食品安全,我院依法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的犯罪,今天召开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我院近两年审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自2013年5月22日审结首个使用工业松香涉食品安全犯罪案后,至今我院共受理涉食品安全犯罪22件,审结19件,未决3件。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食品罪16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件。已审结案件中,共判处33人。给予以刑事处分32人,1人因犯罪时未成年被免于刑事处罚。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4人,最重为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5万元。被判处缓刑6人,并被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工作。

 

    从审判实践中,我院审理的涉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1、多数呈现“低、散、小”特征。我院已审理的食品犯罪案件中,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或小私营业主犯罪案件,作业方式较低端、作业结构较松散、作业规模较小。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本地涉案人员12人中,仅1人具有高中文化,其中还有4人为文盲,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涉案金额一般不大。
          
     2、犯罪目的单一,犯罪地点集中,共同犯罪呈现家庭化。已审结案件中,9件(13人)用工业松香给鸭子、生猪头脱毛,6件(12人)用双氧水漂白鸡爪、鹅掌、羊肚、猪耳朵、猪舌头等,2件(3人)使用多菌灵等农药化肥生产豆芽,目的是使卖相更好,未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且上述被告人,多数都是在菜场出租房或者加工点进行加工,然后直接在菜场摊位或菜场内熟食点贩卖。7件共同犯罪案件中,4件被告人是夫妻关系、1件为父子关系、2件为同乡人。

 

    3、犯罪涉及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大趋势,且作案手段趋向新颖与隐蔽。除使用工业松香、双氧水、农业化肥等,今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在内酯豆腐内添加药品四环素、过度使用亚硝酸盐致使他人发生食品中毒、私自宰杀急宰猪后将猪肉混入其他猪肉销售。另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低、效率高,且互联网监管相对薄弱,网络广告、网站宣传、网店兜售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重要的销售平台,与网络售卖相伴的快递运输成为重要的流通手段。例如,利用淘宝网上销售掺有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药案,在10月22日已公开开庭审理。

 

二、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院在打击方面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遏制违法,从严惩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作出重大修改,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和量刑等问题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审判实践中,我院认真把握刑事政策和立法精神,体现从严打击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缓免刑适用。加大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涉案物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去年至今,我院只对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6名从犯,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禁止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工作,只有1人因犯罪时未成年被免于刑事处罚,对其他被告人均处以较重的刑罚以及罚金,其中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25万元。

 

    2、注重沟通协调,健全监管制度。在审判中,将注重与农业、食品监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实现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中的配合和协作,逐步建立侦查、起诉、审理之间的衔接协作机制,形成打击涉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
          
    3、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庭审直播、微博、微信、新闻发布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发挥好严厉打击食品犯罪的震慑作用和示范效果,减少和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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