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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泄露卡号密码9万存款所剩无几
发布时间:2014/04/24     阅读次数:1455     来源:瑞安市人民法院网

    在银行卡里存入90000元现金,可是没过多久就只剩55元了。在瑞安工作的王珂(化名)找银行协商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院。但银行称,是王珂轻信骗子,自己泄露了银行卡密码。近日,瑞安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王珂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王珂称,2013年9月17日,他在被告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当天存入90000元现金,但是随后查询账户时,发现卡内仅剩55元,于是立即报警。

 

  通过银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王珂发现有人从他的卡上用转账的方式支取89900元并扣除手续费45元,仅留下了55元。他认为,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他卡里的钱被人盗取,因此,银行应当赔偿他的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但银行一方提出,王珂轻信诈骗分子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的承诺,按照诈骗分子的指示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卡号及密码告知诈骗分子,导致损失。在王珂申请开户、开立电子户时,银行履行了提示风险义务,但王珂不听提醒,仍将第三方的手机号码作为签约号码,又在事后透露银行卡密码,最终导致存款被他人支取,因此本案涉及的损失款项应由王珂自行承担。

 

  法院庭审发现,王珂办卡前确实收到一条“办理无抵押手续贷款”的手机短信。当时王珂正需要资金,就与对方联系,并按对方要求办理银行卡,将对方手机号码作为签约号码,并在事后将银行卡密码告诉对方。时隔不久,对方再次打来电话,要求王珂存入20000元保险金。此时,王珂怀疑受骗,查询银行卡后发现,之前的90000元存款已经只剩55元,于是报警。

 

  法院认为,王珂不顾被告银行的风险提示,受第三人指示,将第三方的手机号绑定在自己的银行卡上,且手机银行密码由王珂设置,被告银行并不知悉该密码,手机银行功能开通后存款即被转取,被告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王珂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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