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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升值惹出纠纷 法院4次庭审理清证据
发布时间:2014/01/08     阅读次数:1437     来源:瑞安日报

    11年前,朱先生从别人手中购买了一份银行股权,先后投入8万元股金,不过股权没过户到自己名下。如今,股权增值了,到底归谁却惹出了一场纠纷。日前,法院将股权强制过户到朱先生名下。
    股权增值诱人过户成了难题
    黄老伯是陶山人,原本和朱先生的父亲在一家银行上班。
    2002年,银行向单位职工招股。黄老伯的经济条件一般,便找到朱父,口头答应将入股权利转让给朱先生。
    2004年,朱先生与黄老伯签订《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向银行缴纳5万元股金,并获得股金证。不过,股金证上的户名仍是黄老伯的名字。
    经办法官介绍,当时双方对股金证上的户名并不在意,所以并未将股金证登记为朱先生的名字。
    此后,朱先生分别于2005年、2009年、2011年在该银行扩股投资,每次投入1万元。
    2005年,黄老伯去世。朱先生拿着协议书到银行要求过户。银行方称,必须征得黄老伯所有子女同意,并出具公证书才能办理手续。
    这下给朱先生出了难题。与当年入股时相比,现在这份股权已升值。朱先生多次与黄老伯的子女协商,均未果,遂于今年9月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笔迹鉴定无果协议真假难辨
    对于朱先生的说法,黄老伯子女也有话说。他们表示,没听说父亲转让股权,也无法证明协议书上的签名是父亲所写,甚至怀疑协议书的真实性,要求做笔迹鉴定。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市人民法院陶山法庭法官到黄老伯工作过的银行调取材料。
    黄老伯在银行办理了5笔取款业务,凭证上都写着他的名字。那么,这5份签名和协议书上的签名一比对,不就可以查证协议书上签名是否为黄老伯亲笔签名吗?
    正当法官以为事情即将水落石出时,银行工作人员的一番话浇灭了他们心头的喜悦。
    根据该银行操作规定,经办金额5万元以下的存取款业务,无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予以确认。
    “也就是说,假如他人受黄老伯委托,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签名,那5份签名自然无法与协议书上的签名做比对。”法官说。
  笔迹鉴定无法操作,协议书的真假就难以认定。该案一时陷入僵局。
    理清证据链条纠纷终落尘埃
    就在法官为案件突破苦苦思索对策时,该案突然出现转机。黄老伯的三儿子在庭审中承认当时父亲对他说,因当时手头紧,所以才把机会转让给朱先生,没想到日后股权大幅升值。
    随后,朱先生在庭审中进一步提供了2005年、2009年、2011年在银行扩股投资证明及股金利息领取凭证,与协议书一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从9月以来,陶山法庭为了这份股权纠纷举行4次庭审,最终理清本案事实,认定黄老伯与朱先生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黄老伯已去世,其权利、义务应由其继承人履行,故判令黄老伯子女协助将黄老伯在银行的股权变更登记于朱先生名下。

(瑞安日报讯 通讯员 芮宣 毛小雨 记者 金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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